评张扣扣案 | 辩护词并非煽情演讲稿 血亲复仇不是法治精神
在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消息发布的同时,有一篇辩护词被再次推送出来,广泛流转。这个案子经过两审,共有两位律师的四篇辩护词及一份公诉意见发出,其中多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准,而有一篇非专业辩护的文字则获得公众强烈反响,好评如潮,几乎淹没批评的口水。
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:这篇激动人心的文字究竟是不是辩护词?
在法律专业人士甚至部分法律界外人士看,这本不该成为一个问题。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辩护词怎么写,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明确,辩护是围绕事实、证据和法律适用展开,实践中律师往往从实体、证据、程序几个角度来梳理自己的辩护观点,没人会去写一篇几乎不谈法律的辩护词。就这个案件辩护看,几乎无人否认该作者的常规辩护能力,发出这篇另类的辩护词,当然是策略之选,是反常打法。
“如果我们认为,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,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、融合的可能通道,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。” 这一表白集中体现了这篇辩护词的定位:背对法官,面向庭外公众,期待以民间回声促使法官让步。
对于不少辩护律师而言,的确佩服这种施展非常策略的勇气,也赞赏同仁的博识和文采,但这篇辩护词在立意、说理和文风上都有令人失望之处,所呈现的理念也颇让人意外,这种风格注定无法实现其辩护策略。因为这篇辩护词形成广泛影响,可能还会给今后的刑事辩护带来某种流弊,所以有必要在此作几点提示,以供探讨。
首先,从这篇文字的体裁看,是以讲故事为主线,以道德辩护为基调的煽情式演讲稿。
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,一般不需要这样大段叙事,即便讲,也要尊重基本事实,于辩护方不利的事实,你不提公诉人也会说,完全回避并非上策。显然,这篇文字的重点不在这里,而以唤起同情为目的,法律案件事实被剪裁成一个传奇性故事,文中第一部分即明确宣告:“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”。
于是,我们看到一个童年受到暴力刺激后立志为母复仇,艰难成长,在历经挫折、对法律公义和人生前途绝望后暴力复仇,然后主动投案的故事,这些情节我们似曾相识,其中包含此类传统故事的基本道德要素——以孝为大、忍受屈辱、以正义之名行暴力、敢于担当——这很容易直触国人痛点,唤起悲悯,尤其是弱势群体。
然而,这里回避了故事本该有的其他情节:当年张父将幼小的扣扣带到王家停留,将张母的尸体停放对方家中数天;张扣扣以残忍的手段杀死王家三人(目标为四人,生者在法庭上受到扣扣的威胁)、烧毁汽车,以几十刀还当年的一记棍击。当然,这里也没有描述张母当年经常责骂王家、当天使用铁器打伤王家人的场面,因为这些会影响主人公带给读者、听者的“正义感”。
事实有事实的逻辑,故事有故事的技巧,辩护词可以另类,要否尊重事实?
其次,这篇辩护词采用很多文学手法,其修辞风格有点类似一个以讲堂为名的电视法律节目。
对残酷场景的生动描写类似于电影蒙太奇镜头,这种手法的确有效,留在我脑海中的是血光、头骨、利刃和“仰天长啸”的身影。为了突出心理问题,从主人公的现场视角出发,结合其人生经历来刻画其心路历程,将其描绘成一个令人同情的弱者、受害者,而对其残忍、精明的一面则不予描述。
关于事实有这样的描述:“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。这一年,张扣扣年仅13岁……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、死去。”……类似的通俗文学语言风格,与文中其他精彩段句部分有些违和。
使用文学经典作品、名言警句,也是该文的一个技巧,《哈姆雷特》、《基督山伯爵》、《赵氏孤儿》中的经典硬汉,鲁迅的名言,《罪与罚》中的诗性哲理名句,无疑在烘托对 “复仇”的美化,尽管辩护词中声明被告人不是“大英雄”,其行为“在整体上”应被法律否定,但全文仍给人留下一个绝地反击英雄的形象,公众的某些反馈,似乎证明了这种手法的成功。
第三,在说故事中谈专业问题,并揉以情理,也是该辩护词的一个特色,但抒情有些过度,缺少说理。
在引入弗洛伊德观点后关于创伤应急障碍的文字,重在抒情,有些可惜了。“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”,这样的观点难有说服力。关于精神鉴定作这样的表述:“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,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。而这仇恨的种子,却是别人播下的。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,也是牺牲品。庭前会议上,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,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。”精神鉴定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辩点,为什么要对一个仇恨别人的人进行精神鉴定,在这里有必要给予解释,抒情部分和法律诉求之间的过度,显得突兀。
第四,文中亦存在法律概念和逻辑问题。
关于被告人精神状态、责任能力的分类,有法定标准,如有争议,可以通过鉴定程序解决,本案辩护人已向合议庭提出精神鉴定申请,但在这里对于审判又提出另一种判断标准:“意志自由“的 “正常人的标准”、“局外人的理性”,对这些含混的概念可以有一千种解释,法律原则被作出情理化、通俗化的解读了。
文中多次强调张扣扣对行凶对象有明确、严格的限定,有节制的一面,不伤害无辜,既然如此有节制,行为能力似乎正常,再提出精神鉴定申请,会被对手攻击,这需要自圆其说。
上述言论更倾向于人格分析,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,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普遍具有人格缺陷,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是另一个角度的问题。就本案件看,张扣扣存在偏执人格倾向,因为人命关天,我支持作精神鉴定,但从其对侵害对象的理性选择及对实施手段、步骤的周密安排看,的确难以说服司法机关启动鉴定。
最后,我们不能不关注这篇辩护词中最为严重的两个问题。
其一,对同态复仇、血亲复仇的认同倾向。
在这一点上,全文的逻辑结构是清楚的: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——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——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——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——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,期间除了抒情,还引用大量中外名言、律令和案例,层层铺垫,留给读者的逻辑是:复仇合理不合法,复仇具有民间正义性。
这种理念把我们至少要带回到中世纪去。即便是同态复仇,也要讲“罪刑相当” ,所谓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张扣扣的行为后果严重,已远远超过“同态”,何况王家涉案人员已受到刑事处罚,对这样的行为赋予正义上的解读,已远离法治原则。不过,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过于残忍,公众的整体反应似乎趋于理性。
其二,以犯罪原因在于社会之辞作为降低个人行为责任的理由。
辩护词中一再指责全社会没有帮助张扣扣,“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。”犯罪的社会成因与刑事责任不能混同,社会问题不能成为具体案件中从轻量刑的理由,按照前面的逻辑,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可以宽恕的、原谅的,法律将失去应有的尊严。辩护词中给予张扣扣的路只有两条:做一个畏畏缩缩、逆来顺受的木偶,或者走向极端,在那个木偶和杀人犯之间,难道没有其他选择?张扣扣自己并非无路可走,他的人生经历足以证明。道德说理,也不能极端化。
尽管一再强调不否认对被告人的有罪法律评价,这篇“输出温情”的文字仍给不少人留下这样的印象:以过时的道德辩护代替法律辩护,以中世纪的民间正义代替现代国家正义。
所以,我在欣赏这篇文字的同时,也深为之遗憾,可谓剑走偏锋,用力过猛,救人心切,有违常识,建议在读后击掌之余,多一些反思,留一点借鉴,少一些模仿。如果本案真有陪审团,我祈求不要马上投票。
王九川律师,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,中国法学会会员,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,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,西北政法大学高级刑事辩护研究院导师,致公党北京法律委员会委员,北京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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